四、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招录单位根据网上报名信息(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提供的本人有关证件(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职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民生实事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证明材料,两张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等,按照职位条件进行资格复审。
招录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认定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不能提供资格复审所需材料、提供材料信息不实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对资格复审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面试通知书》保存至体检环节。
五、面试
省、市州考录办分别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有一门缺考或一门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对我省原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区的职位,可适当降低面试比例;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机关专业性强的特殊职位,可适当降低面试比例,但不得低于1∶2。
对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采取核减招录计划的方式直至达到1∶3面试比例。通过核减招录计划仍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可采取降低面试比例的方式,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但不得低于1∶2,且面试后最终总成绩不低于60分,方可进入体测、体检环节。对于无竞争性职位,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可进入面试,但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场使用同一面试题本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以上,且最终总成绩不得低于60分,方可进入体测、体检环节。
省、市州考录办分别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准考证号、笔试成绩,以及面试时间、面试地点、面试须带证件、面试要求等内容,在甘肃组工网和各市州组织部门网站发布,各招录单位通知面试人员按期参加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等方式,实行百分制。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并由应试人员签字确认。
六、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需进行体能测评。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通知在甘肃组工网、各市州组织部门网站发布。
体能测评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关于同意调整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项目测评次数的复函》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参加面试人员全部参加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内容为:男子组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纵跳摸高;女子组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纵跳摸高。
3.体能测评中,纵跳摸高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不超过2次,考生有1次测评达标的,即视为该项目测评合格;1000米(800米)只测评1次。
4.体能测评上述3个项目,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七、总成绩确定
笔试、面试、体能测评工作结束后5日内,省、市州考录办负责计算出报考人员总成绩。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按照“四舍五入”办法处理。加试专业知识职位人员总成绩=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25%+申论成绩×25%+专业知识成绩×50%)×60%+面试成绩×40%。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烈士子女、退役士兵优先录取,其他人员依次按照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名次。
八、体检
根据应试人员的总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市州考录办按考区组织体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组织实施。人民警察职位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省、市州考录办安排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省、市州考录办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体检资格者,该职位经省、市州考录办核准后,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递补),本环节递补只进行一次(在考察环节再递补情形除外)。
九、考察
考察工作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招录单位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招录机关按照好干部标准,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办法》(公通字〔2020〕11号)要求,结合拟录用职位条件开展录用考察工作。考察组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学校或者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进行民主测评、家访、见习考察、延伸考察等,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考察后,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填写《甘肃省公务员录用考察表》或《甘肃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察表》。
考察不合格者或本人放弃考察资格者,该职位经省、市州考录办核准后,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本环节递补只进行一次。
十、公示
市州考录办、省直招录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察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市州组织部门、省直招录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审批录用与备案
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必须进行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予任职。
特别提示:
1.本公告所附《报考指南》的具体阐释与公告内容有同等效力。
2.在考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动态要求,发布考试录用公务员疫情防控公告,必要时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考生要随时关注甘肃组工网,自觉遵守相关要求。凡违反国家和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对不法利益团伙举办的各类违规培训、短信诈骗等行为,广大应试人员要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省考录办咨询电话:0931-4816227、4816230,13993100233、13993100235
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931-4670278、8948653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4000010370
市州考录办咨询电话:
兰州市:0931-8153595,15593187707
兰州新区:0931-8258673
嘉峪关市:0937-6328916,18993788288
金昌市:0935-8310545,18993512366
酒泉市:0937-2617552,18893861237
张掖市:0936-8215346、8218933
武威市:0935-2235395,19909351921
白银市:0943-8245045,13689439419
天水市:0938-8214550、8380368
平凉市:0933-8232021,1373933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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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0931-8921142
省高级人民法院:17797613780、19909498028
省人民检察院:0931-2369056,13993108080
省委老干部局:0931-8922098、892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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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931-8929765,1389311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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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0931-8179157,18794891117
省商务厅:0931-8616326,15101448935
省文化和旅游厅:0931-8856770、8826058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0931-4818116,1391976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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