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考国家民委面试公告
2015-01-28 10:24:17   来源:2015年国家公务员专题网站   评论:0 点击: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群:126473846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面试人员根据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和报考我委考生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群:126473846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人员

根据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和报考我委考生成绩,经与进入首批面试名单的考生逐一确认,并对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或被取消面试资格的考生进行递补,确定李可等34人进入面试。




二、面试原则、方式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

三、面试时间、地点

(一)面试时间:2015年3月11日,上午9:00开始,下午13:30开始

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当天8:30报到并进入候考室,考生面试当天上午8:50前没有进入候考室的,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地点:国家民委机关。报到和候考地点:国家民委3号办公楼3层第二会议室。

四、资格复审

(一)进入面试的考生请于2015年2月1日前(以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邮寄到国家民委人事司:

1.报名登记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下载填写);

2.已获得的大学各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能够按时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材料:

(1)考生身份为应届毕业生的,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报名推荐表(加盖学校公章)。

(2)考生身份为社会在职人员的,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及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考生身份为待业人员的,需提供待业证明(由档案所在街道或人才中心开具,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开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考生身份为留学归国人员的,需提供留学归国证明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二)参加面试的考生报到时,需交验考生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笔试准考证、学历和学位证书等材料原件,经资格复审合格后参加面试。缺少上述有关证件材料者,取消面试资格。

(三)考生应对本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信息不实、弄虚作假、不守诚信等情况的,取消面试或录用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相应处理。

(四)面试前,因故参加面试考生的人数达不到公布的面试比例的,组织现有人员面试。

(五)民族语言能力资格复审。报考条件要求是维吾尔族、壮族、藏族并能熟练使用一门民族语言岗位的考生,须参加3月10日上午举行的民族语言能力水平复审。参加民族语言能力水平复审的考生请于3月10日上午8:30报到并进入候考室(国家民委3号办公楼3层第二会议室),考生当天上午8:50前没有进入候考室的,取消考试资格。

五、专业科目考试

报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研究五处英语专业岗位的考生,须参加3月10日上午举行的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满分100分,其中,笔试40分,口试60分。笔试时间60分钟,主要考察考生英语语言基础知识、中英文写作水平,以及中国民族工作、外交工作基本素质和国际组织知识。口试时间30分钟以内,主要考察考生专业英语基础知识、口语及口译(特别是现场或同传翻译)水平,口头表达能力,考生综合素质以及从事民族外事工作的潜质。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请于3月10日上午8:30报到并进入候考室(国家民委3号办公楼3层第二会议室),考生当天上午8:50前没有进入候考室的,取消考试资格。

六、体检和考察

岗位录用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达到1:3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1:3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以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无专业科目考试)=(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50%;

综合成绩(有专业科目考试)=(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35%+专业科目考试成绩×15%。

国家民委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民族文化宫西侧)。邮编:100800。

乘车路线:地铁1、2号、4号线,公共汽车7、10、37、52、88等路均可到达。

联系人:董晓鹏、刘维猛

联系电话:010-66508810

国家民委人事司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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