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9)
2015-05-06 10:35:40   来源:甘肃华政教育   评论:0 点击:

资料下载群:439232136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9)专题九物权一般及其效力  母法条:无  相关法理: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权益的排他性权利,与债权不同,物权具有直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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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9)

专题九 物权一般及其效力


  母法条: 无

  相关法理: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权益的排他性权利,与债权不同,物权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基本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权利,手侵害时有特殊的保护方法,客体为物


  知识点:


  1,物的分类:动产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见违约责任),可分不可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天然,法定)

  认定主物与从物:

  --物理上互相独立

  --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交易观念上有主从关系

  如无相反约定,孳息收取权归原物所有人

  2,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种类不得自由创设

  --内容不得自由创设

  3,一物一权主义

  不可并存:质押与质押,用益与用益

  4,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交付,登记


  公信原则:


  ---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使公示的物权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的物权仍然受保护

  ---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5,物权的追及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阻断)

  6,物上请求权:

  物权人在 其权利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妨害/ 作为物权的特殊民法保护方法,仅适用于物权保护而不适用于债权保护


  子法条

  民通意见:


  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担保法解释


  1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券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87,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6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6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89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98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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