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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26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引导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和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6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6年,采取省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自愿报名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陇南市实施甘肃省扶持引导10000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藏区可放宽到普通中专毕业生)到我市、县(区)企业和公建民营性质的村级幼儿园服务。其中,全省引导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优先推荐城乡低保家庭、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扶持政策
(一)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的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承担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二)服务期间,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和其它用人单位的招考以及脱产研究生考试。
(三)服务期满后,用人单位要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原服务单位工作,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招聘范围条件
陇南市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或往届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藏区的普通中专毕业生),持《择业通知书》或派往生源地人社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并按规定在生源地报到注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本人自愿到企业和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且符合用人单位招聘要求。
3、服务期满后自愿留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工作或自主择业。其中,到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的毕业生须为学前教育等相关相近专业(藏区中专毕业生须为学前教育专业),具有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或教育学、心理学两门合格证(包括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幼教岗位的专业审核和教师资格认定。
四、确定服务单位和征集岗位需求
(一)市、县(区)各类企业。
市人社局负责审核确定本市和各县(区)服务企业的资格,并征集汇总本地企业的岗位需求情况。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县(区)人社局审核推荐(市属企业直接申报),由市人社局复核确认的办法确定服务企业资格。服务企业主要针对技术含量较高、与高校毕业生专业知识相关的市、县(区)所属企业,其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企业申报服务资格时,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详细的单位情况介绍,明确所需的岗位名称、专业要求、人员数量、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及工资待遇等。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各县(区)推荐意见,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服务企业资格、统计汇总岗位需求,各县(区)人社局于7月5日前将《2016年服务企业岗位需求情况简表》(附件1)报市人社局审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纳入:
1、违法经营,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2、不按章纳税,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3、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4、企业经营状况连续3年呈负增长的;
5、近3年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确有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
6、经营管理松散,近3年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
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为重点贫困县新建的幼儿园。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审核确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园长的资格,并征集汇总幼儿园岗位需求。各县(区)教育局、人社局根据学前适龄儿童数量和幼儿园规模提出幼儿园岗位需求,填写《2016年公建民营幼儿园岗位需求情况简表》(附件2),于7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审核汇总。
五、下达招聘指标
(一)市、县(区)各类企业招聘指标。
各县(区)根据企业需求、本地高校毕业生数量以及未就业城乡低保家庭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状况等,于7月10日前向市人社局上报指标数量申请报告;市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招聘指标以及市属企业、各县(区)上报的岗位需求和指标申请情况,向市属企业和各县(区)分解下达招聘指标。
(二)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招聘指标。
各县(区)教育局、人社局根据基层幼儿园需求等情况,于7月10日前向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上报指标申请报告。按照省上下达的招聘指标,市教育局根据各县(区)上报的岗位需求和指标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社局审核后向各县(区)分解下达招聘指标。
六、组织招聘服务人员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报名。市、县(区)要广泛宣传动员,公布具体实施细则,组织符合招聘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毕业生报名时须持《择业通知书》或派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等材料。其中,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发放记录。报名应聘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具有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或教育学、心理学两门合格证(包括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双向对接、招聘人员。
1、企业招聘。按照人社部门审核推荐、毕业生与用人企业双向对接的方式,由市、县(区)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与企业进行“双向选择”,招聘和确定服务人选。要优先推荐年度内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8月25日前,各县(区)将《2016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人社局审核。
2、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招聘。按照教育、人社部门审核推荐、毕业生与幼儿园园长双向对接的方式,由各县(区)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与幼儿园园长进行“双向选择”,招聘和确定服务人选。8月25日前,各县(区)将《2016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审核。
(三)签订劳动合同、安排上岗。服务人员确定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园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园长)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并及时为服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
七、考核管理
(一)企业服务人员的考核由市人社局负责,服务企业和各县(区)人社局具体实施。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人员的考核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各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和园长具体实施。市、县(区)应建立健全考核管理机制和具体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对服务毕业生的考核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结果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手续作为核发生活补贴的依据。
(二)考核实行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情况。
(三)凡日常考核、月度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向市、县(区)人社(教育)局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服务人员因故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园长)应及时向市、县(区)人社(教育)局报告,其服务资格自行消失。被取消服务资格的人员,两年内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四)用人单位(幼儿园园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单位(办园)资格:
1、以“空挂”方式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2、虚报考勤结果的;
3、不按时向服务人员足额发放工资报酬的;
4、不依法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
(五)服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幼儿园园长)终止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园长)应及时报告市、县(区)人社(教育)局,停止发放生活补助。空出的指标可由市人社(教育)局统一调剂,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聘递补。
八、资金拨付与申领
(一) 省财政建立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计划指标,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补助标准下拨各市州,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服务人员名单确定后,市财政局依据市人社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将省级财政补助经费下拨市、县(区),由市、县(区)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审核发放。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实行季度审批、按月发放。按企业隶属或工商登记地(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按社会人员举办幼儿园审批登记地),分别由县(区)、市人社(教育)局根据考核情况和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进行审核,经市人社(教育)局复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直接划入毕业生银联卡。
(三)用人企业(幼儿园园长)申领服务人员生活补贴时,须提供服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银联卡号、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及考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四)毕业生到企业和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严防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九、服务期满后的就业去向
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3年服务期满后,用人企业(幼儿园园长)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服务人员继续留用。服务期满后企业(幼儿园园长)未留用或不愿意留在企业(幼儿园)的服务人员自主择业。
十、工作进度
5月,制定印发具体实施细则;6月,确定服务单位、征集岗位需求; 7-8月,分解招聘指标、组织双向对接,招聘确定服务人选;9月,用人单位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安排上岗;10月,拨付服务人员生活补贴;11月,检查验收。
实施工作的费用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市、县(区)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一、检查验收
工作完成后,各县(区)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书面报告市政府。
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0939-8236221
市发改委:0939-8212849
市教育局:0939-8212692
附件:
2. 2016年公建民营幼儿园岗位需求情况简表
3. 2016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服务情况汇总表
4. 2016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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