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通知
2016-04-03 16:59:55   来源: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评论:0 点击:

事业单位备考群:480083718兰人才发〔2015〕5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党工委: 《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

事业单位备考群:480083718

兰人才发〔2015〕5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党工委:

   《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5月18日

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盘活人才智力资源,努力营造人才自由流动、资源共享的良好环境,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总体思路,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以不调动工作关系、不迁移户口为前提,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原则,向聘任单位提供智力服务、技术劳务等的人才流动和智力引进方式,时限可长可短。

   第二条 建立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是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重要措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要强化宣传、跟踪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服务,确保充分发挥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的作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方式,不拘一格地引进高层次人才智力,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属各单位、各行业柔性引进人才由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经市人社局复核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各县(区)柔性引进的人才由县(区)委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区内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分别由“三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文化、医疗、金融证券、城市规划建设等领域或行业的国家级专家、优秀拔尖人才或学科技术带头人;

   (二)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

   (三)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重点发展行业和领域急需紧缺的人才;

   (四)其他经市委人才办审定具有特殊贡献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五)以上引进对象含取得国外同等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智力服务: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通过承担课题、开发项目、授课咨询、技术服务、短期合作、定期不定期指导等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智力服务;

   (二)业余兼职:高层次人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用人单位兼职(含离退休人才返聘);

   (三)人才聘用或人才派遣:在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有偿聘用相关高层次人才,并依法签订协议,按协议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

   (四)经市委人才办审核认定的其它柔性引进方式,如服务外包、人才租赁等。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为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用人单位在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时,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内容应包含:

   (一)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引进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方式等事宜;

   (三)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出现占用原单位工作时间、物质或技术资料时,双方单位的协商解决办法;

   (四)对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经济利益等保护措施;

   (五)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成果、专利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时,应在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向后,签订工作协议,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

   第十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聘任证》。用人单位持有关材料到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颁发《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聘任证》。

   第十一条 《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聘任证》聘期最长为三年,聘期期满自动解除聘用关系。如需继续聘用,由用人单位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委人才办办理延期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业务考核档案, 对柔性引进人才的出勤情况、工作内容以及成效等进行如实记录,作为使用、鉴定、奖励、评选的依据。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除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各种待遇外,凭《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聘任证》,可在以下方面享受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一)持《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聘任证》人才均列入我市人才库,在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可参加单位和社会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我市的各种评比、奖励活动;

   (二)对一些特殊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聘书,给予每年2-5万元的生活补贴;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我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兰州工作不少于1个月以上,每年给予5000元的差旅费补贴,并可免费入住我市人才公寓或按实际工作时间每月给予1000元的租房补贴;

   (四)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科技奖励、项目申报、融资、减免税等方面参照《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实施细则(修订)》(兰办发〔2013〕34号文件执行);

   (五)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人才选拔、培养、奖励、职称评审、办理社会保险、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待遇;

   (六)市直有关部门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办理行政审批、专项业务等方面,实行“业务绿色通道”,视情况提供免费领办代办、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专项服务措施。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补贴、差旅费补贴、住房补贴,应由用人单位填报《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市属各单位、各行业柔性引进人才由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市人社局复核后,上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各县(区)柔性引进的人才由县(区)委组织部门审查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区内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分别由“三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市委人才办审批后,将资金拨付用人单位。符合我市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按照《兰州市房产局关于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落实办法》(兰人才办发〔2014〕7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手续,禁止签假协议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市委人才办应当收回《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聘任证》,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应政策待遇,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柔性引才工作经费从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中列支,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柔性引进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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