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书记员公告
2017-05-23 11:15:29   来源:民乐县人民政府网   评论:0 点击:

事业单位交流群:325048988甘肃考试咨询:15693198880(微信同号)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招聘名额书记员13名,其中男性8名,女性5名。二、招聘条件1 拥

事业单位交流群:325048988

甘肃考试咨询:15693198880(微信同号)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书记员13名,其中男性8名,女性5名。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或在职人员。

    3.此次公开招聘面向民乐县生源和民乐县户籍。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9年6月1日至1987年6月1日期间出生)。

    5.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进行中文录入、编辑等工作。

    6.应聘书记员在同等条件下法学(法律)专业优先录用。

    7. 身体健康、品貌端正,无口吃、无色盲、无色弱、无肢体残疾、无听力障碍。

    三、招聘程序和步骤

    (一)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点方式。

    1.报名时间:2017年5月26日—5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民乐县人民检察院304办公室。

    3.报名要求:报名时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证明,签订聘用合同时需提供学历证书,无学历证书的不予签订聘用合同),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时均须提供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2寸免冠照片3张,交报名费150元。

    招聘计划人数与报名人数达到1∶3比例方可开考;报名达不到开考要求的比例,可延长报名时间。

    对在报考过程中为考生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报考人员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报组织人事部门,5年内不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考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务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报考的,造成的一起后果责任自负。

    (三)资格审查

    由县检察院政工科进行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由县检察院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对考生资格进行复审,审查合格者通知参加考试。

    (四)招聘方法

    招聘工作采取笔试、机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笔试:笔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主要测试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和法律基础知识。

    机试:计算机测试时间为60分钟,满分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主要测试中文录入的听打和看打。

    面试:笔试和机试工作结束后,按招聘人数1:2的比例,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面试主要包括仪表、语言表达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成绩计算公式: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机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参加考试时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

    四、人选确定

    (一)体检

    考试结束后,根据应试者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应试者都是法律(法学)专业或者都不是的情况下,且综合成绩出现末位并列不能确定体检对象时,对末位并列人员进行加试,按加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甘肃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体检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者,考察对象由民乐县检察院招聘领导小组及纪检、政工等部门成立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对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聘用资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组织纪律涣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5)其他不宜从事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的情形。

    五、聘用管理

    拟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者,经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考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与县检察院签订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表现优秀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签订聘用合同。

    试用期间,发给生活费12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2000元/月(不含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单位不安排食宿。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

    联系人:李成海  徐万佑

    联系电话:0936-4421734  4428578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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