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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及甘司发〔2018〕235号文件精神,促进司法公正,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结合我县人民陪审员现状,康乐县司法局、康乐县人民法院、康乐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组织开展,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康乐县员额法官数的三倍,共遴选人民陪审员50名。
二、选任条件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任职期限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
2、个人自荐报名;
3、原任人民陪审员任期未满届且愿意留任的,需填写《康乐县选任人民陪审员报名推(自)荐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二)报名时间
2019年1月2日至 2月 2 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双休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材料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近期2寸彩色正面照片3张(附电子版);(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3)学历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4)《康乐县司法局选任人民陪审员报名推(自)荐表》一式3份,推(自)荐表从政务大厅及各司法所领取,并报电子版。
(四)报名地点
县政务大厅(司法窗口)及各乡镇司法所。
五、审核公示
(一)资格审查。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集中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下一环节。
(二)组织考察。资格审查后,按照不低于选任总数5倍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形式进行考察,并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提出拟任人选。
(三)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颁发证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康乐县司法局、康乐县人民法院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康乐县司法局会同康乐县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本公告由康乐县司法局、康乐县人民法院、康乐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马清英(司法局) 13909304462
宁建忠(县法院) 13629302208
特此公告
康乐县司法局
康乐县人民法院
康乐县公安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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